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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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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
重拍(2015)第 号
委托人: 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拍卖人: 重庆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
废旧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清单) 。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1、拍卖人应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前对本合同所载的标的进行拍卖。
2、拍卖地点: 拍卖公司拍卖大厅(渝中区和平路7号616) 。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及约定
1、委托标的物评估价为20.173768万元 ,保留价为 20。173768万元 。
2、其它约定; / 。
第四条 拍卖标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双方约定依照以下第 1 种方式及时间交付(转移)标的物:
1、 由委托人将标的物交付(转移)买受人。
2、 由拍卖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 / ,交付方式为 / ,交付后保管费用 / 。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在成交之日起 / 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 0 %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转账 。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人组织拍卖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直接费用)。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五个工作 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转账 。
2、分期支付;第一次为买受人在拍卖成交 / 日内向拍卖人支付 / 元;第二次为买受人从拍卖成交日的次日起 / 天内向拍卖人支付 元;尾款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交接标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的同时付清。
拍卖在每次收到成交款的 / 日内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 拍卖标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拍卖人为准备本场拍卖会实际支付的费用。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 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 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违约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约定 可继续委托拍卖 。
第九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 / 进行保密。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 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3、 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
4、 拍卖成交后,标的物的拆卸、搬运及人员施工安全等相关事宜均由买受人承担,费用自理 。
5、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参照标的物估价 / %予以赔偿。
2、拍卖人或委托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无权向对方收取已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向对方支付标的物估价 / %违约金。
3、拍卖人每有一次不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数额向委托人付款的,无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向委托从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价 / %的违约金。
4、委托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移交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让手续的,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 /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委托人和拍卖人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陆 份,委托人四份,拍卖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拍卖人拍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委 托 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拍卖人(拍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冰
住所: 联系电话:023-63917105
开户银行: 帐号: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
附件:《拍卖标的清单》